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类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税务票据。
第三章 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条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范围:
(一)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暂收款项。由各部门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各部门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学生教材费等。
(三)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学校收入的款项。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
第五条 《公益事业捐赠通用票据》,主要适用于接受企业、社会及个人的捐赠。
第六条 税务发票,主要适用于教育教学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九条 所有票据均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填开: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填制完整。
第十一条 票据开具,不得涂改、撕毁,错填的废票各联次均必须保持完好,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五章 票据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并及时纠正在票据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五条 对于票据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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