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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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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教学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章 财务管理任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贯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水平,学校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可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七条 收入管理: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要执行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支出管理: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及其他支出。学校应当按规定合理安排事业支出,要注意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处理好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关系,优先保证基本支出的需要。项目支出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依法实施票据管理。坚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结转和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资产管理: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分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由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组成。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 财务监督: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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