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文件
山师大附中校字〔2020〕8号
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关于内部审计的意见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运行,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基建维修、招标采购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审计范围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外租赁、服务承包等各类合同协议的事前审计或审签;
(五)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算、竣工质量验收及结算审计;
(六)物资物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
三、职责权限
(一)内审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年度审计计划,修订、完善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在山东师范大学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审计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计校内各部门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学校年度财务报表;
3.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4.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效益;
5.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计及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审计;
6.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审计监督,并对工程项目招标指导价和控制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进行审计;
7.审签学校的对外经济合同,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结算审计;
8.对各类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定期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内部审计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10.向学校各部门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咨询服务;
11.配合财务处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
12.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内审工作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财务处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资料,各部门报送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对内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参加学校的重大项目、资产处置、资金拨付等会议,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参与或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6.对学校各项目实施、物资采购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予以终止;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者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后,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情节严重者,报请纪检部门处理;
8.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向学校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9.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根据学校授权提出内部处理或处罚的建议;
10.检查落实经学校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11.经学校授权,可以采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校内有关部门。凡属审计范围规定的审计项目,未出审计意见,财务处不得付款和结清帐目。
12.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四、基本流程
我校内审工作要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和流程,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
1.根据上级审计部门部署和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内审的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事项审计方案;
3.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事项责任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4.部门接审计通知后,积极配合审计小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有关资料;
5.审计小组接收资料,对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记录;
6.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征求被审计事项责任部门意见;
7.被审计事项责任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8.审计小组修订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并报分管校长审核,分管校长报校长批准。审计小组将校长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及时送交分管校长,分管校长监督被审计事项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执行。
9.被审计事项责任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报请分管校长审批并向学校内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对学校内审领导小组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10.内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事项责任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11.审计事项结束后,内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保存审计档案。
五、组织机构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
组 长:荆兆晶
副组长:孟宪喆
成 员:陈德海 刘从军 杨仁勇 杨平 李苏翰 李瑾
(一)负责内审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终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学校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批准,委托上级审计机构、聘请特约内部审计人员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本意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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