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是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是指代收学生教材费,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代收代付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 收费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应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为依据,自觉规范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自立项目。
第四条 代收费项目应坚持“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不得按年或者其他时间段收取费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章 收费票据
第六条 各项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使用从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的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不得无票据收费。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报销及保管需由财会人员专人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应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九条 学生退学、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退费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政教处主任、分管校长、财务负责人、校长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学费发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学校收费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提供建议与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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