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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代会推荐学习材料之五】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日期: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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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2012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山东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与和谐稳定,努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把学校建设成具有大学附中特色的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的优质高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设立常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据大会指定的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事项的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工会主席不是学校党政领导的,必要时可以列席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保证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政、参政、议政权利。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学校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根据有关规定不低于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30%。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又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学一线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者,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和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

(三)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时向本处室、部门和教研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师生,如实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遵纪守法,办事公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届内建立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均须通过表决。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应是代表人数的15%左右。

教代会主席团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届内全体代表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决定教代会议程;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主席团可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应由上届大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届内各次会议应由本届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工作主要有:大会代表的选举及资格审查,提案的征集,大会议程及日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提出,大会报告等文件的起草等。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有: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正式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审议、通过行政主要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通过工会主席所作的工会工作报告;听取、审议、通过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其他事项和通过大会有关决议。换届会议还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学校教代会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校级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预报告制度。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主要议程等事项,于会议预备会前一周向山东师范大学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报告。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材料报送山东师范大学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学校提供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下,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 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四)完成教代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 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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